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和地(市)、县(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情节,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或者调减其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规模:
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审核项目不严、造成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损失的;
对于打捆和切块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分解和安排出现严重失误的;
所在地区或所属企业的项目存在较多问题且督促整改不到位的;
未按要求通过在线平台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