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打捆和切块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暂停其申报中央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的;
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稽察或者监督检查的;
未按要求通过在线平台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