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原则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实施本地区本行业非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