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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原则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实施本地区本行业非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本办法;金融企业下属全资、控股金融企业执行本办法;金融类国有参股企业及非国有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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