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201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
财政部对省级财政(务)部门的绩效评价:
财政部于每年3月1日前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并下达绩效评价通知。省级财政(务)部门按照绩效评价通知要求,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于3月31日前将绩效评价所需材料报财政部。财政部于4月30日前对省级财政(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
省级财政(务)部门对项目县的绩效评价:
省级财政(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自行安排对项目县开展绩效评价的时间,但应当在每年7月31日前将省级自评报告和对项目县评价结果以正式文件报财政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