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