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章 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务)、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民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财政部、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