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9〕228号)、《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229号)、《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9〕630号)以及《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3〕4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