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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中央财政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项资金的分配、下达、支付、使用、管理,以及相关资料申报与审核,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省级财政部门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会同同级住房…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务院要求,中央财政安排的对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基础设施补助等专项资金,参照本办法分配下达。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4〕14号)同时废止。 附表:1.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计划和实施情况表 2. 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 3.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 4.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 5.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量化指标表 6. 专员办审核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意见表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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