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中央财政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项资金的分配、下达、支付、使用、管理,以及相关资料申报与审核,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省级财政部门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