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尽快将资金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并将分配结果报上级财政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进度,市、县财政部门应当确保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需要,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