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资金下达 第十三条 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各地区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后,将专项资金预算在全国人大批准预算后90日内分配下达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同时将下达文件抄送专员办。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接到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当参照中央财政的分配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于30日内,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一次性分解下达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 第十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尽快将资金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并将分配结果报上级财政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督…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