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资金下达 第十三条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三条 第四章 资金下达 第十三条 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各地区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后,将专项资金预算在全国人大批准预算后90日内分配下达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同时将下达文件抄送专员办。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