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可统筹用于支持纳入国家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的项目: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