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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可统筹用于支持纳入国家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的项目: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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