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二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