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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对账办法(201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财政部与一级预算单位对账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与一级预算单位之间按季对账(具体为第二、三、四季度)。 第二十五条 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财政部国库司向各一级预算单位发出纸质《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预算单位会计对账单》(附表6)及基层预算单位支付明细电子数据。 第二十六条 一级预算单位于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对账回执以及本部门及下属各级基层预算单位与代理银行之间的季度对账结果、异常及更正情况书面报送财政部国库司。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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