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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对账办法(201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代理银行总行与财政部对账

第二十一条 代理银行总行与财政部之间按月对账。 第二十二条 每月终了后1个工作日内,各代理银行总行向财政部报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月报表》(附表5)及电子数据,财政部对相应数据进行核对。 第二十三条 各代理银行总行于每月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其当月与一级预算单位、下属基层经办行与基层预算单位之间的对账结果、异常及更正情况书面报送财政部国库司。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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