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 中央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 代理银行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将违规资金退回零余额账户或重新办理有关业务;造成损失的,按代理协议承担赔偿责任。违规情节特别严重的,财政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并结合综合考评浮动其代理手续费,直至终止代理协议。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