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 中央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及代理银行应在核查情况通报发送30个工作日内对通报的问题作出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财政部。财政部建立违规整改跟踪反馈机制,监督整改结果和成效。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