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的,根据违规程度按下列方式处理:
对因理解偏差、操作失误等发生的错误支付行为,由财政部通过电话等方式告知单位,按照正确操作方式立即予以纠正,并提出警示;
违规行为属于违反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制度规定的,由财政部依法作出退回违规资金、调整账目、补办手续等处理决定,并在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中做好相关记录;
对不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的,实地核查中不配合核查、拒不执行处理决定、不按要求整改或虚报整改情况的,由财政部制发书面责令整改意见,要求限期予以纠正,并将违规情况通报给其上级主管部门;
对不在限期内落实书面责令整改意见的,财政部依据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可做出暂缓其用款计划批复、撤销相关银行账户等处理措施,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