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关于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做好补贴资金的预算管理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拨付补贴资金后,及时编制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和使用报告,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后,于财政部拨付补贴资金后3个月内报财政部。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拨付补贴资金后,及时编制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和使用报告,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后,于财政部拨付补贴资金后3个月内报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