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六章 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环保总局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