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二十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环保总局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