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五章 项目检查和处罚 第十九条 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十九条 第五章 项目检查和处罚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要求,环保总局和财政部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取消申报资格以及停止资金安排或追缴已拨付资金等处罚措施予以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