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五章 项目检查和处罚 第十八条 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十八条 第五章 项目检查和处罚 第十八条 环保总局和财政部将不定期地开展检查和考核,重点对项目实施情况和减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项目绩效评估。 第五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