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弥补企业亏损;

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