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弥补企业亏损;
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弥补企业亏损;
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