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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如遇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专项资金分配时可以适当向受灾地区倾斜。 第十九条 财政困难地区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0〕110号)同时废止。 附表:1. ____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和实施情况表(略,详情请登录财政部网站) 2. ____年度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略,详情请登录财政部网站) 3. ____专员办审核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意见表(略,详情请登录财政部网站)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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