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每年年度终了,财政困难地区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应当汇总本地区或者兵团上年度专项资金收支和结余情况,填写《____年度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附表2),于每年3月31日之前报送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