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财政部驻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对专项资金申报基础数据的真实性、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保障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财政困难地区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要加强对市、县或师、团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杜绝挤占、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