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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中央财政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管理以及相关资料申报与审核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如遇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分配时可以适当向受灾地区倾斜。 第二十三条 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会同同级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0〕46号)同时废止。 附表:1. ____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略,详情请登录财政部网站) 2. ____年度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略,详情请登录财政部网站) 3. ____专员办审核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意见表(略,详情请登录财政部网站)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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