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国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资产配置计划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可以邀请专业人员参与,必要时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检查。各部门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指导,加强对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除机关服务中心以外其他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管理的监督检查,推动资产配置计划规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