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十二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各部门因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承担专项工作等情形需要调整通用资产配置计划的,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国管局于每年8月统一对各部门机关和机关服务中心本年度通用资产配置计划调整事项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