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五章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资产配置相关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二十一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复的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由中央部门向财政部… 第二十二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追加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的,应当在追加申请中详细说明追加理由,追加资产的品目、数量、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 第二十三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后应当及时验收、登记,建立资产卡片和资产账目,并将资产的相关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四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配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