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八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八条 国管局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调查、统计等工作,各部门应当按要求编制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