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发生下列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应当报国管局审批:
办公用房等房屋资产的配置、处置,以及出租、出借;
部级干部用车和机关公务用车配置、处置;
机关和机关服务中心等的年度资产配置计划,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及单价或批量价值200万元(含)以上的其他资产处置;
重要会议、大型活动资产配置和处置;
其他重大事项。
办公用房等房屋资产的配置、处置,以及出租、出借;
部级干部用车和机关公务用车配置、处置;
机关和机关服务中心等的年度资产配置计划,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及单价或批量价值200万元(含)以上的其他资产处置;
重要会议、大型活动资产配置和处置;
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