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应当按规定编制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应当内容完整、信息真实、数据准确,主要包括:

单位机构人员等基本信息;

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在建工程资产情况;

资产配置情况,包括资产配置标准、资产配置计划和政府集中采购执行等情况;

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专项管理情况;

资产处置情况,包括处置方式、程序、结果等情况;

房屋建筑物、车辆管理和使用情况;

资产清查盘点情况;

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经国管局批复后,作为调整资产账目和考核评价、监督检查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