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实际工作需要,纳入统一组织资产清查范围的;
机构变动(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改变)的;
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
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国有资产重大流失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进行资产清查的,由国管局统一组织实施;其他资产清查由各部门组织实施,并将清查结果报国管局备案。
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实际工作需要,纳入统一组织资产清查范围的;
机构变动(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改变)的;
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
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国有资产重大流失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进行资产清查的,由国管局统一组织实施;其他资产清查由各部门组织实施,并将清查结果报国管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