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国管局和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