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监督工作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定期抽查相结合。 第七章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