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章 收入及账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收入及账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资产处置批复,按规定及时调整资产、财务账目,办理产权变动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