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章 收入及账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收入及账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和缴纳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