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申请处置车辆须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报告;
待处置车辆明细表;
证明车辆原始价值的有效凭证,包括车辆调拨单、原始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复印件和固定资产卡片等;
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资产管理部门和车辆使用部门、财务部门提出的审核意见;
涉及车辆调剂的,另须提供调入和调出单位的车辆编制、存量和需求情况;
涉及车辆捐赠的,另须提供受赠方的基本情况和草拟的捐赠协议;
涉及车辆拍卖的,另须提供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涉及车辆报损的,另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等;
涉及车辆报废的,另须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专业技术鉴定部门提供的鉴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