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章 车辆资产处置 第十九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车辆资产处置 第十九条 部级干部用车和机关公务用车处置,须报国管局审批。其他车辆处置,由各部门负责审批,列入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