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章 车辆资产处置 第十八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车辆资产处置 第十八条 对纳入编制管理、达到更新标准的公务用车,由国管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后,实行厂家回收或置换。其他车辆可采取公开拍卖、报损或报废的方式处置。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