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章 车辆资产处置 第十七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车辆资产处置 第十七条 车辆捐赠应当以支持公益事业或扶持贫困地区发展为目的。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