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章 车辆资产处置 第十五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车辆资产处置 第十五条 车辆资产处置应当与公务用车编制管理、使用管理和配备更新相结合,合理选择处置方式。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的车辆,原则上不得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