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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应急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应急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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