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是指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由民政部购置、储备和管理,专项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灾民和安排灾民生活的各类物资。 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的种类、数量和经费由民政部商财政部确定。 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实行统一规格、统一标志。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的有关技术标准由民政部负责制定。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