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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紧急救灾能力,保障灾民基本生活,规范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及其经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是指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由民政部购置、储备和管理,专项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灾民和安排灾民生活的各类物资。 第三条 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实行定点储存、专项管理、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挪作它用,不得向灾民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民政部会同财政部负责制定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购置、储存总体规划,并确定年度购置计划。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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