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购置和储备管理 第十二条 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购置和储备管理 第十二条 代储单位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1月10日前向民政部和财政部报告上年度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的储存情况总结,内容包括入库、出库、报废的物资种类、数量和时间等。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